当村民依法申请村务公开,却遭遇“已读不回”;当寻求上级监督,竟被直接拒之门外——这样的“闭门羹”,吃下去是什么滋味?山西吕梁的杨女士融可赢,就亲历了这场关乎知情权与尊严的冰冷对峙。
1、搬迁疑云:知情权碰壁,信息迷雾重重
杨女士扎根于吕梁某村,户籍身份皆系于此。近年来,“煤矿开采、整村搬迁”的消息如巨石投入平静生活,激起千层浪。补偿方案模糊不清,关键文件不见踪影。忧虑之下,杨女士在专业律师的指引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向本村村民委员会郑重提交了书面申请,要求公开整体搬迁的相关文件与补偿信息。
法律规定的时间悄然流逝,杨女士的申请却如石沉大海。村委会沉默以对,置若罔闻。面对村委的冰冷态度,法律指明了另一条路:根据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三十一条,村民有权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村务公开问题。杨女士所在的村庄,正隶属于某区政府街道办管辖。区政府,依法承担着调查核实村委公开问题、责令其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!在律师的精准判断下,一份《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》承载着杨女士的希望,被寄往该区政府。
讽刺的是,这份依法寻求监督的申请书,竟被区政府大门直接拒收!拒收,这一动作本身融可赢,已是态度最直白的宣告——冷漠、推诿、拒绝履行法定职责。面对两级组织的“双闭门”,律师果断亮剑:立即提起行政复议,剑指区政府的不作为!
2、法律亮剑:法定职责不容推卸,拒收即是失职铁证
拆迁律师的复议申请,直指核心:**区人民政府,您为何对法定职责视而不见?
村委之责,法有明定: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三十条庄严确立了村务公开制度。涉及村民利益、普遍关心的事项,如本案中关乎生存根基的整体搬迁信息,村委必须及时、真实公开,并接受村民查询。
政府之责,无可推脱:该法第三十一条更是明文规定,当村委“不及时公布”或“公布不真实”时融可赢,村民有权向乡、镇或县级政府反映。有关政府必须负责调查核实,必须责令依法公布!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监督职责。
拒收=失职:杨女士依法向具有明确管辖权的区政府邮寄申请,铁证如山。区政府拒收的行为,粗暴截断了法定的监督救济渠道,构成了对其法定职责的赤裸裸的拒绝履行。 复议程序中,区政府消极应对,未按期答复举证,依法视为其无证据、无理由,必须承担不利后果!
复议机关明察秋毫,完全采纳了律师鞭辟入里的分析:区政府拒收监督申请的行为违法,其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!一纸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,对杨女士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依法进行调查、核实,并作出处理!至此,法律的尊严得以彰显,杨女士被漠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,终于撬开了紧闭的大门。
3、拆迁律师:阳光村务,是守护权益的基石
此役虽初胜,却映照出村务公开在基层治理中的千钧之重。尤其在牵动人心的土地征收、搬迁补偿过程中,村务公开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。它要求村委会将征收范围、补偿标准、安置方案、费用收支明细等核心信息,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视野之下。
这束法治之光:
刺破信息黑箱:让村民清晰知晓“发生了什么”、“为何发生”、“我应得什么”,是有效参与和监督的前提。
筑牢权益屏障:让每一分补偿安置费用的来龙去脉暴露在阳光下,是杜绝侵占、挪用,确保村民“钱袋子”安全的核心防线。
夯实信任根基:公开促公正,透明生廉明。唯有知情,方能明辨;唯有监督,方能无畏。村务公开是村民在时代变迁洪流中稳住根基、守住权益最有力的“定心丸”。
杨女士的破壁之战警示我们:当村务公开的大门被无故关闭,当监督的呼声被粗暴拒收,法律,是村民手中最锋利的开山斧。村委会的沉默与区政府的拒收,挡不住法律对公民知情权的坚定捍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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